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部门履职水平,规范办事程序,提高服务质量,落实党务、校务公开,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,根据机关效能建设要求,结合部门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本部门可予公示的主要内容是:工作人员身份、岗位职责、办公电话、办事流程、办事依据、办事要求、办事承诺、相关文件及由本部门承办的校务公开事项等。
第三条因性质所决定,属于保密范畴的内容不予公开。如:保密文件、重要会议内容和材料、处于酝酿但未公布执行的事项等。
第四条需由本部门公示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务,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批准后实施。
第五条本部门应公示的内容主要通过网上公告、办公平台、校务公开平台、会议等途径予以公示。
第六条公示后收到的反馈意见,本部门将认真分析和办理,并及时公开办理情况。
第七条本部门根据公开事项及工作需要确定公示途径和期限。